查封车法院会来收车吗!
如果只是单纯查封,只是查封了车辆的档案,此时车主可以继续使用汽车,只是不能转移,变更它的所有权,并且如果案件还没完结,并且车主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,法院是不会暂扣机动车的。
如果汽车已经被抵押,那就另当别论了,此时是存在强制执行的情况的。
此外,如果案件判决后,就有可能出现强制执行的情况,强制执行就会扣押机动车并强制拍卖该车辆。
详细情况如下:
一、对于被法院查封的车辆而言,只要是普通的查封,该车辆是可以正常使用的,只不过车主无法给查封车辆办理转移、过户或者是注销等手续,此时只有等到车辆被法院解封或者是查封期到期后,车主才可以对该车辆办理变更、转移、注销、过户等手续。
二、案件还没完结,并且车主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,法院是不会暂扣机动车的。查封车就是由于经济债务纠纷等原因被法院禁止办理注册、变更、转移、抵押解押、注销、质押解除质押的车辆。
三、如果车辆被查封后并且被锁住的话,那么这时候的车辆是无法正常使用的,甚至还可能被法院拍卖,因此车主在使用查封车辆的时候,需要先分清楚车辆的查封类型,这样才能够判断查封车辆是否可以开车行驶。不仅如此,如果车主想要提前给查封车辆进行解封的话,往往需要有一定的担保,否则是很难解封成功的。
法律依据: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》
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,应当作出裁定,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。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,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,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。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。
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、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。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,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。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、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,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,人民法院可以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。
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、扣押、冻结:
(一)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、家具、炊具、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;
(二)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。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,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;
(三)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;
(四)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;
五)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、医疗物品;
(六)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;
(七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》,以中华人民共和国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、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、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、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;
(八)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。